股民王某自称因购买股市“黑嘴”汪建中“推荐”的股票,导致自己损失10万元,起诉汪建中索赔(本报昨日报道)。昨日(25日),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汪建中辩称,王某与其及首放公司之间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股民王某诉称,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首放公司)是有资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汪建中是该公司控股股东、执行董事、经理。2007年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首放公司通过多家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掘金报告”。在每次发布报告前,汪建中买入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报告发布后卖出该证券,获取非法利益。
王某称,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间,他浏览“掘金报告”,陆续买入报告推荐的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票,并听信报告,一直持有万科A,三只股票亏损额共计101079.75元。而证监会处罚汪建中操纵的证券中,其中涉及中信银行、中国石化和万科A。因此,王某要求汪建中赔偿自己的10万余元损失。
昨日,因汪建中尚在看守所羁押,他的律师高子程代为出庭应诉。
高子程称,王某起诉的主体错误。首放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发布掘金报告,并非针对特定个体。王某与首放公司及汪建中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双方不具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同一时期,其他券商同样推荐了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等大盘蓝筹股,不能排除王某看了其他券商的推荐作出买入决定的可能性。
高子程还称,查询王某的交易记录可以看出,王某的损失完全是由于其短线投机交易、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证券交易印花税上调等国家政策调控等所导致,其要求汪建中及首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